陜西教育新聞網訊:近日,安徽某學校一名12歲的小學生因犯錯被罰站,烈日下,支教的湖北經濟學院大學生代課老師陪他一同在操場接受處罰,意圖通過“連坐”這一教育方式,讓學生知錯。這一新聞在網絡上引起了熱議。
應該肯定的是,該大學生代課教師的出發點是好的,其目的是讓學生在道德上受到自責、心理上受到感化。從而,通過道德上、心理上的影響,幫助學生自覺糾正學習的態度和行為。前段湖南某一農村學校的校長給學生下跪,以此來感化和教育學生,兩者有相似的地方,都是通過教師的自責和自我懲罰來喚起學生讀書的意志或改正缺點的決心。但是,即便有好的動機,在方式的選擇和效果的預期上,可能還值得商榷。
學生犯了錯誤,采用適當的懲罰措施對其進行教育,這本無可厚非。但是,我們絕不主張體罰學生,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連坐”懲戒,不僅體罰了學生,同時教師也一并受到近乎自虐式的懲罰。這樣的懲罰方式,很有可能會引起學生情感上的內疚自責,而事實上教師對自己罰站并非學生犯錯導致的。試想如果這次不是罰站,而是教師打了學生一巴掌,然后給了自己一巴掌,我們還會認為老師用心良苦嗎?多數人想到的可能是“變態”一詞,而未成年人遇到這樣的事情,首先感受到的是害怕,而不是愧疚。其實,這樣的“連坐”也是一種變相體罰。
拋開法律,單純從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心身發展規律來看,這樣一種做法,可能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可能適得其反。根據皮亞杰的兒童道德發展理論,被罰的12歲學生已經處于自律道德階段,有了自己的價值評判標準。也就是說,對該學生實施教育的目的在于讓他明白道理,能夠在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前提下端正自己的態度,改正自己的行為。
對于那些自律性強,偶爾犯錯誤的學生來說,通過這樣一種教育方式,可以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可能傷害到老師,從而加強自律,自覺地改正錯誤。但是對于那些自律性差的孩子來說,可能會造成他們的雙重困境。一方面,內心會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更會內疚于教師的“連坐”;但另一方面,又不能約束好自己,從而加重了孩子的心理負擔。長此以往,他們會感到孤立無援,陷入兩難境地。
其實,學生犯些小錯誤并不可怕。犯了錯誤,有所懲罰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作為教師,就應該幫助學生找到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解決問題的方法。“連坐”看似對學生心靈的沖擊比較大,但動輒上升到道德的層面,對于小學生來說,可能會適得其反。久而久之,甚至導致另外一種冷漠的出現,即學生無視跟自己一起受罰的老師。(姜朝暉郭曉麗)
《中國教育報》2013年7月19日第3版